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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论民事诉讼请求与诉讼理由的逻辑自洽性 ——以涉混凝土销售、施工合同纠纷为例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3-07-03 16:38:10 浏览:342

作为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应当避免出现矛盾的诉讼请求与诉讼理由,以保持逻辑自洽性。诉争法律关系性质决定了案件的管辖确定规则和处理案涉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在涉混凝土销售、施工纠纷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应当为诉讼请求提供逻辑自洽、支撑充分的诉讼理由。

 

一、诉争法律关系性质决定案件的管辖

李小岗与西宁林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邵继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由。施工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虽名为劳务承包,但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并约定由施工人全额垫资,而非仅提供劳务。该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在处理混凝土供应合同纠纷时,也应当遵循依据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则。

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沅陵太常大道工程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振华公司主张的是施工款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相关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行使该案管辖权,但原告振华公司却将该案诉诸于该案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原告振华公司在该案中未能遵循依据诉争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则,因此未能做到诉讼主张与诉讼行为的逻辑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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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请求与诉讼理由应当逻辑自洽

诉讼理由与诉讼请求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说诉讼理由与诉讼请求具有一致性。[3]以混凝土供应合同纠纷为例,对于明确约定为混凝土销售合同、混凝土买卖合同的涉混凝土供应合同纠纷,合同性质争议空间不大。但对于名为混凝土摊铺合同、混凝土供需合同等涉混凝土供应合同纠纷则可能存在合同性质、案由的争议和请求权竞合的选择问题。

振华公司诉星大公司、星大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所涉及的《沥青摊铺合同》,若主张该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专属管辖规则确定纠纷管辖法院,案涉债权性质为工程款,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确定;若主张该合同为买卖合同,则应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根据合同纠纷管辖一般规则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债权性质为货款,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确定。该案《沥青摊铺合同》的“建筑材料采购及摊铺”,不仅涉及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还涉及到摊铺这一施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更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

同理,在买卖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亦无法主张被告承担民间借贷纠纷的违约责任。在实务中,个别律所、律师不区分法律关系性质,一律主张违约金按4倍LPR计算的行为,恕笔者无法认同。

 


三、买卖合同和施工合同请求权竞合处理

尽管律师的诉讼请求与诉讼理由往往难以如司法机关那样处事逻辑严谨,说理透彻深刻,但是在诉讼中追求逻辑自洽仍是律师专业素养和能力的体现。尤其是像涉混凝土销售、施工合同纠纷这种可能存在请求权竞合,涉及案由争议和选择的案件,在选择以买卖合同纠纷或者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时,应当谨慎匹配恰当的诉讼理由。

反过来说,诉讼理由的作用主要是支撑诉讼请求。因此,对于名为混凝土摊铺合同、混凝土供需合同等涉混凝土合同纠纷,在面临合同性质、案由的争议和请求权竞合的选择问题时,应当立足于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确定案件办理方案。例如,合同中对于违约金无约定时,主张案涉合同为买卖合同,而非施工合同,从而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利于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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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60号民事裁定书。

[2]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22)湘0121民初7703号民事判决书。

[3]施付阳,张翔.民事诉讼理由与裁判理由的冲突及其模式选择[J].法律适用,2009(08):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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